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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4.30 04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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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字第 1070351260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)
非現行
第 24 條
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,不罰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,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,不適用 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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